节能环保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公告

作者:未知

2016-08-04 09:49:39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量:

字号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林芝、陈义生、张鸿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6]11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12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2016年7月14日,凯迪生态披露《关于认定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的公告》。在前期信访核查中,我局发现,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与凯迪生态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在人员、资金方面存在特殊关系。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湖科技应为阳光凯迪和公司的关联方,要求公司披露与金湖科技的关联关系。而公司上述公告中称,金湖科技是因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才与公司形成关联关系,与我局核查的事实不符。

二、2016年7月14日,凯迪生态披露了《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称 "公司董事会于7月8日收到汪军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的报告",汪军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经调查,汪军于2015年11月30日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汪军出具了《离职证明》。因此,公司公告中关于汪军先生辞职时间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另外,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总监仍为汪军,未披露其离职信息。

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未及时披露。经查,2016年3月25日,公司向审计机构提供未审报表,显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利润为4.08亿元。这表明,公司最晚应该于此时,已知悉实际预告与原预告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但直到2016年4月26日(2015年年报披露前一日),公司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李林芝、陈义生、张鸿健三人作为凯迪生态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三人于2016年8月5日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8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相关人员将积极配合湖北证监局的监管谈话,接受谈话提醒,提高合规意识。公司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报告将及时上报湖北证监局,并接受湖北证监局的检查和验收。

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日

工业电器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工业电器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工业电器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工业电器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工业电器网有权转载。
关注工业电器网微信公众号